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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1年05月26日 文章点击数:1434

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院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制定学院采购工作的管理办法;

(三)审定资产配置标准;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学院国资基建处为学院政府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录入、申报、变更、初审、上报、统计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五)学院采购项目投诉和质疑的处理;

(六)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负责采购方式的界定;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采购立项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学院职能主管部门审批归口范围划分如下:

(一)教务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与教学相关的计算机成品软件、教学家具、教材、实验动物、实验耗材、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医务室设施设备、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其它货物等,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

(二)党政办:办公设施设备、家具、用具、装具;

(三)国资基建处:新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已建项目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办公日杂等;

(四)后勤管理处:日常维修、水电气供应、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交通运输、环境维护、餐饮住宿服务等;

(五)宣传统战部: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规划、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统筹、协调、规划全院现代教育技术理论和应用等研究工作;

(六)安全保卫处:消防、安防工程及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

(七)学生处:学生活动项目等;

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院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工作;

(二)已落实经费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论证、采购需求及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释疑,确认购买的可行性、购买的标准是否合理;

(三)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条 立项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采购申请、参与采购文件、合同拟制;

(三)负责范围内的采购;

(四)负责立项项目涉及技术文件及参数质疑与投诉的回复;

(五)负责合同执行、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

第三章 采购限额范围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国资基建处对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各部门首先应纳入年度预算,立项应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按该表所载流程审批后由国资基建处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涉及专家需求论证的,由国资基建处请专家进行需求论证,论证费用按500//项目支付费用。若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请专家参加验收的,验收专家按500//项目支付费用。

国资基建处待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立项申报部门执行合同,合同执行责任人为采购项目申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采购档案的整理归档由国资基建处负责。

第十二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组组织实施。采购必须坚持: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原则,采购人与验收人相分离的原则。

   (一)凡项目预算金额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各部门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立项申请表》,经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审并报国资基建处界定采购方式、计划财务处资金审核后,由立项部门自行采购并组织验收,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相分离,实际采购金额不得高于预算金额。立项部门对采购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并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资料收集归档。涉及固定资产的必须到国资基建处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由立项部门负责办理款项结算。

(二)凡项目预算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80000元(不含80000元)以下的,申报部门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经申报部门负责人、申报部门业务分管院领导、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审后报国资基建处界定采购方式,国资基建处分管领导签审后送单位法人签审,由国资基建处、申报部门、学生处或教务处、党政办、后勤管理处组成询价采购组实施采购。询价采购组对采购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各立项部门对采购项目预验收合格后,向国资基建处提出要求验收的书面报告,由国资基建处、申报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计划财务处组成物资验收组进行验收,采购完结,由国资基建处负责整理归档。涉及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办理款项结算。

(三)凡项目预算金额80000元(含80000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申报部门立项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申报部门负责人、申报部门业务分管院领导、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报国资基建处界定采购方式,国资基建处分管领导签审后,送单位法人签审,由学院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由国资基建处、申报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党政办、后勤管理处)组成询价采购组询出采购控制价,由国资基建处、申报部门、业务归各立项部门对采购项目预验收合格后,向国资基建处提出要求验收的书面报告,由国资基建处、申报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计划财务处组成物资验收组进行验收,采购完结,由国资基建处负责整理归档。涉及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办理款项结算。

(四)学院集中采购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办公日杂、水电维修材料等,由国资基建处组织实施。

(五)各部门必须建立非政府采购项目自采部分台账,确保所有资料(立项资料、询价资料、验收资料、物品领用资料、有关图片照片及音视频资料)齐全完整,自觉接受学院监审、国资等部门监督检查。

(六)询价过程中,询价人员、验收人员必须遵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主动回避采购过程中的相关环节。

第十三条 超80000元以上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拆分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款项支付

第二十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对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签订合同后通知立项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履约,履约完毕,由学院国资基建处、申报部门、业务归口部门、计划财务处组成物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办理款项结算。国资基建处负责整个项目的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按第十二条所条款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监审处(全过程监督)、计划财务处与国资基建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院或者其它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约定的,学院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院报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院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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