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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3年03月20日 文章点击数:669

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相关要求执行。工会经费按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凡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成交对象的一种市场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即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等。工程施工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加固、拆除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测绘、勘察、咨询、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含工程货物)和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设备维修维护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由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组成。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校内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小额零星采购。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统一采购项目。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  学校实施预算采购,各部门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外又必须采购的,应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通过。项目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提出采购需求,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后设定技术参数、商务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八条  学校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政策。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订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督查执行。

(二)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审核学校年度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其中重大招标采购工作要按照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三)检查督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实施过程,研究处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

(四)督查学校“评审专家库”“采购人代表库”的机制建设和管理运行情况。

(五)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六)研究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案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采购项目相关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三)推荐“评审专家和专家库”成员。

(四)推荐采购项目业主代表和监督人员。

(五)研究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其他事项。

(六)研究非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案。

(七)研究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非招标方案。

(八)处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等。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业务部门为学校政府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学校制定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符合“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校内自主采购”的招标采购项目,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牵头制定学校有关物资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采购项目申请,提出采购实施方式,协调上级主管部门;

(四)接受校内各二级部门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论证,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中标信息;

(五)负责采购项目的报批、汇总、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草拟、实施跟踪及合同公告、备案,协助履约验收等工作;

(七)配合市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八)组织相关专家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在校内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负责学校采购项目及招标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管理与移交及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及法律纠纷处理;

(十)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验收专家库”和“技术论证专家库”;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基本建设、装饰修缮、教学设备、信息服务、图书资源等职能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及立项采购项目计划执行,做好拟采购项目的初步遴选、需求审查、评审和立项工作,坚决杜绝无经费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活动。学校职能主管部门归口审批范围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办公设施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

(二)宣传统战部:宣传栏、广告及文化建设的咨询、设计、租赁等。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的相关设备物资、学生活动所涉物资采购、共青团活动的相关物资采购等。

(四)教务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教学家具、教材、实验动物、实验耗材、其他货物等。

(五)后勤服务处:水、电、气的维保、供给使用、维修改造工程、零星维修,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门诊部(医务室)设施设备等。

(六)安全保卫处:消防、安防工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服务。

(七)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计算机及打印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现代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智慧校园的整体建设、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

(八)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

(九)国资基建处:新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以及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物资采购。

(十)招生就业处:招生和就业相关的资料、评价等。

(十一)科技与社会服务处:科研和社会服务相关采购。

(十)其他业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属于本部门业务范畴的采购和服务事项。

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需求使用部门是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工作的部门(下称需求部门)。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着“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需求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招标联络员,配合计划财务处、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共同开展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并协调本部门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前期市场调查、必要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及其他商务条款等内容的制定。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求部门或归口部门应根据采购过程中反馈的相关意见,依法依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审定。

(五)负责对本部门中标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

(六)督促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

(七)负责组织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质疑、投诉、信访举报等调查事项,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九)配合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做好采购项目的履约支付工作。

(十)配合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做好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院(部)成立由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采购领导小组;其他党群、行政、教辅及科研等部门成立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采购领导小组。

采购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拟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需求论证、技术参数及项目申报;负责立项采购项目的实施(含货物接收、安装及调试等),监督管理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安排人员参加项目验收,协助成交供应商办理资产入库和采购资金支付等。

 

第三章 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部门首先应纳入年度预算,经立项论证后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负责实施,学校采购业务部门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

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待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执行合同,合同执行责任人为采购项目需求部门的行政负责人。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级组织实施。

(一)凡项目预算金额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需求部门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需求部门自行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及采购项目的资料收集归档。涉及固定资产的必须到国资基建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能报账。

(二)凡项目预算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需求部门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经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审报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计划财务处审定,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界定采购方式后,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及采购项目的资料收集归档。涉及固定资产的必须到国资基建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能报账。

(三)凡项目预算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的,由需求部门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经需求部门负责人、需求部门业务分管领导签审报业务归口部门、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计划财务处审定,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界定采购方式后,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及采购项目的资料收集归档。涉及固定资产的,必须到国资基建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能报账。

(四)凡项目预算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需求部门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经需求部门负责人、需求部门业务分管领导、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审报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界定采购方式后,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组织询价采购组实施采购。询价采购组对采购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涉及固定资产的,由需求部门到国资基建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能报账。

(五)凡项目预算金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下的,需求部门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经需求部门负责人、需求部门业务分管领导、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审报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界定采购方式后,报分管采购业务领导审批,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组织询价采购组实施采购。询价采购组对采购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涉及固定资产的,由需求部门到国资基建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能报账。

(六)凡项目预算金额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需求部门立项填制《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经需求部门负责人、需求部门业务分管领导、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报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分管采购业务领导审批,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界定采购方式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进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中介超市、小额工程网上超市进行交易。

(七)学校集中采购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办公日杂等,由各部门将计划报党政办审核,党政办立项后,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八)由需求部门执行的20000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时需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集体询价采购。立项需求部门必须在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送完整资料至学校采购业务部门备案,学校需求部门根据备案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支付款项;20000元以上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负责询价采购,在项目完成后3工作日内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支付款项。

(九)各部门必须建立非政府采购项目台账,确保所有资料(立项资料、询价资料、验收资料、物品领用资料、有关图片照片及音视频资料)齐全完整,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国资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金额较大(100000元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询价采购组询价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禁以各种形式的“拆分项目”行为。同一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拆分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服务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牵头,需求部门配合,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1.项目资料移交。归口管理部门于学校审批立项后,将拟采购项目资料(含申请审批表、立项文件、项目申报书、需求品目清单及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草拟的合同文本)等移交采购业务部门。

2.采购论证。采购业务部门收到归口管理部门移交的采购项目资料后,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或自行组织专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论证。

3.编制采购文件。委托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范文本编制采购文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等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会商。

4.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项目信息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和学校主页网上发布。

(二)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统一实施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项目资料移交。归口管理部门于学校审批立项后,将拟采购项目资料(含申请审批表、立项文件、项目申报书、需求品目清单及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草拟的合同文本)等移交采购业务部门。

2.编制采购文件。项目需求部门按照国家规范文本编制采购文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等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会商。

3.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项目信息在学校主页网上发布,并在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网页上建立链接。

4.组建评审委员会。代理机构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形式),按规定选派业主代表和监督人员。

5.评审及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并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相关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统一采购项目,执行3次仍未成功的,由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牵头,组织采购申请部门、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采购业务部门等部门人员研究,修改采购方式或采购参数,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重新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6.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和成交供应商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采购项目实施。采购业务部门完成项目采购和采购合同签订后,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以书面方式移交采购申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组织成交供应商按照文件和合同要求实施,并监管现场实施过程。

8.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取了投标保证金的采购项目,最迟应当于书面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或中标人弃标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需求部门的采购项目按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界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  紧急采购

第二十五条  紧急采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以及《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是指由招标办统一采购的且按正常政府采购程序或采购周期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紧急采购项目必须要满足紧急采购的条件才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紧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校园安全事件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须紧急采购的项目。如: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等。

(四)不可预知的其他特殊情况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紧急项目采购的处理程序

(一)需求部门在紧急项目发生后,应及时填写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紧急采购申报表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紧急采购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收到需求部门报送的紧急采购申请后,应立即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需求部门组织采购并报财务国资处备案、公示。

(四)如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归口管理部门或需求部门在征 求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采购,事后完成审批手续并报财务国资处备案、公示。

 

第六章  合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作为项目资料的组成部分,采购申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属性,草拟采购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业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申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会商,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合同审批流程完成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一)合同金额不足2万元的,授权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

(二)合同金额2万元以上且不足10万元的,授权由需求部门分管领导签订合同。

(三)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

 

第七章  验收、付款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

(一)货物类项目,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需求部门负责自行组织验收,2万元以上的货物(除食堂采购原材料、水电材料外),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需求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后勤管理处采购的食堂所有原材料、水电材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需求部门、采购业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二)工程类项目,国资基建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负责组织监管现场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验收;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归口管理范围的修缮维修维护及绿化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采购项目,国资基建处负责资产入库及管理。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工程类项目应根据审计处工程结算报告,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三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达到合同要求再组织验收;若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要求,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验收或质保期满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采购申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由采购申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交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第三十五条  采购业务部门按照“一项目一卷宗”的方式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纸质和电子档案。

采购项目完成后,按照档案相关规定应移交的采购资料及电子数据由采购业务部门统一归档移交。

 

第八章  监督、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六条  所有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如遇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采购申请单位、采购业务部门和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八条  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质疑的,评审委员会有义务配合调查,如有需要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议,质疑答复应将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在投诉过程中,供应商、本项目评审委员会、采购申请单位、采购业务部门和代理机构有义务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监审处、计划财务处与学校采购业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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